因地制宜“立规矩” 预防电瓶车安全事故
电瓶车占用空间小、使用成本低,是现在很多人短途通勤的首选交通工具。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日益增多,随意停放、违规行驶、充电隐患等问题也慢慢变得多。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冬季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9月以来,北京市共发生电瓶车火灾44起。由此可见,电瓶车的安全问题和管理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本月,多部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从不同角度对电瓶车的使用、停放、充电等方面制定规范,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管理模式,预防和减少电瓶车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电瓶车管理,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山西省运城市自本月开始实施《运城市电瓶车管理条例》。
条例专章强调电瓶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电瓶车停放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将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纳入居住小区和单位建设规划。明确车站、广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图书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都应配套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满足停放需求。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满足停放和充电需求。已建居住小区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增建、改建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建、改建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瓶车临时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增建、改建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为了预防电瓶车火灾事故,条例要求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充满自动断电等安全充电功能。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瓶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的停放和充电实施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瓶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针对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安全领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存在的无具体人管、无具体法管问题,江苏省淮安市制定并施行《淮安市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治理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将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安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要求电瓶车使用人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同时,条例对电瓶车使用人的充电禁止性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居住小区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范围、充电收费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具体罚则等。
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立法,是推动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回应群众所盼、民生所需的必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制定并施行《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规定列出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多项禁止行为。包括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车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以及架空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非法拼装电动车、非法加装或改装电动车动力装置;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等。
规定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同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小区等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已建成的相关场所如未建设或未达到消防安全规定和标准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进行增建或改建。
在安全管理责任方面,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电动车租赁企业、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和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的具体职责。物业服务人需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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