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使用的房产必须要放至学校名下吗?

发布时间:2025-04-19 23:58:39   来源:欧宝平台app的下载方法

  有办学场地是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必备条件,作为民办学校所使用的场地是否必须为民办学校自己持有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和各地方的政策对民办学校使用的房屋土地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一定要具有下列门槛:(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第九条规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八条规定:“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条第一款:“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国家层面除了对民办高校的资产有硬性要求外,其他办学层次均无硬性要求,除非民办学校举办者在举办学校的时候有约定将建设的房屋土地投入至民办学校,但是还应当根据各省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执行,各省的政策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不同省市对教学场地要求不尽相同,有规定可以租赁办学,但是鼓励使用自有校舍的;有要求可以由举办者持有土地房产的;有明确规定需要由学校持有土地房产的,各类规定具体如下: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5号)

  (八)校舍权属。 校舍应当具有合法产权。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校舍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学校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不少于十年。

  (七)校舍具有合法产权, 近10年内未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用地征收等拆迁计划。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办学。

  (八)校舍场地属于租赁的 ,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学校直接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期限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属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少于12年。

  (六)依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 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 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9.校舍权属。鼓励 使用 自有 权属校舍场地办学; 租赁 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 签订两个办学周期 (按学制计算)以上的租赁合同, 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

  7.校舍权属。 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洪教规字〔2019〕1号)

  二是有独立的符合规范的办学场所。 学校网点布局要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规定,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不得有D级危房或其他安全隐患。 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必须与产权人签订十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租用闲置公办校舍必须经该公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一)生均占地面积 16 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 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一)生均占地面积 18 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 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 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33 平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200 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从上述各地制定的政策来看,在土地和房产规模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多地都允许民办学校自持或租赁办学场地,但亦存在少数地区政策要求学校或举办者自持办学土地房屋的情况,民办学校应以所属地的地方政策为准,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认定民办学校使用的房屋土地必须要放至学校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