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1 01:19:25   来源:城市公共建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年3月13日区管委会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19〕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经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梳理,对《管理办法》中的个别条款做修改,现经区领导同意,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年度政府资本预算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区重点项目条件筛选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征求有关分管区领导意见后,上报区党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此外,根据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对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47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含在《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内)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查,协调推进项目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使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权。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及时受理审核项目预、决(结)算,加强项目建设中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经济发展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依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业主单位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交竣工等工作。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景区提升改造、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实验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及实验区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做深、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由各片区、部门、区属国企策划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并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新申请纳入区重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初步对接项目选址意向后,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纳入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区重点项目条件筛选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征求有关分管区领导意见后,上报区党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的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区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对列入年度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合并编制并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格式、内容、深度需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合并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核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投资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推广实施“多评合一”“多审合一”等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含用初步设计规划指标)、用地和用海预审意见(若涉及用海)。

  第十四条区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区经济发展局对其概算进行审查控制。对经评审符合规定、概算合理的项目,区行政审批局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领项目编码,并通过区综合审批服务平台办理,实行项目“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四个一”审批制度。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片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经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开工计划,但可作为前期项目列入计划。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资本预算,并通知各片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按《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2018年党工委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执行项目概算,无正当理由不得突破概算限额。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概算的,允许申请调整概算一次,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或追加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先委托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再按2018年区党工委议事规则规定报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项目行业管理单位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区财政金融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做好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工程档案等预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农村公路、陆岛交通码头及规模较小的交通建设项目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开展竣工验收。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开展交、竣工两阶段验收。

  试行“两验终验”,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鉴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报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并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理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地质勘测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勘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决算审核,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管理部门将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当年度第三方信用评级直接评为C级及以下。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委托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